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奧凱電纜流入西安地鐵的“關鍵人”之一李強利一審獲刑兩年。12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李強利案的一審判決書。
后經王志偉公關,西安地鐵三號線安裝裝修項目8個標段的施工單位,采購了共計四千余萬元不合格的奧凱電纜。王志偉稱,李強利提供的信息對其成為西安地鐵三號線電纜供應商起到了促進作用。而李強利先后收受的財物為3.2萬元,其中包括1.2萬元購物卡和2萬元現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強利擔任西安地鐵公司合同預決算處電氣專業工程師、機電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獲取西安地鐵建設項目信息并多次提供給王志偉,先后11次收受王志偉及其委派人員趙某剛、王某吉送的陜西軍人服務社和麥德龍購物卡13張共計一萬二千元。
2010年12月左右,李強利在擔任西安地鐵公司合同預決算處電氣專業工程師期間,利用其從事西安地鐵二號線供電項目計量支付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王志偉人民幣一萬元,通過西安市地鐵二號線新行政中心地下通道施工單位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計量員王紅斌協調,使得王志偉代理的長江高科電纜該項目經理部采購。
2011年12月左右,李強利利用其從事西安市地鐵二號線供電系統工程項目結算的職務便利,收受王志偉人民幣一萬元,為王志偉代理的長江高科電纜采購方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地鐵二號線供電系統工程項目經理部加快了結算調差工作進度,使得長江高科電纜有限公司順利從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地鐵二號線供電系統工程項目經理部獲得其材料調差費用。
李強利供述稱,其違反公司規定,向王志偉提供地鐵三號線安裝裝修中標單位的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給王志偉銷售電纜提供了便利。依據地鐵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合同的規定,這些信息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2017年3月13日,李強利從網上得知地鐵三號線使用了不合格電纜,后來經過了解,國家抽檢五批次的電纜都不合格,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李強利認為,陜西奧凱電纜公司、使用奧凱電纜的各標段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西安地鐵公司工程一處的相關人員、西安地鐵公司安全質量監督處的工作人員、地鐵三號線的分管領導、以及給陜西奧凱電纜公司提供了便利的相關人員包括他自己都有責任。
2017年3月28日,西安紀委宣布12人在奧凱電纜問題上涉嫌違紀,接受組織審查,其中包括李強利。
檢方指控,2014年以來,李強利利用其擔任合同預決算處電氣專業工程師、機電部部長從事地鐵安裝裝修項目合同談判、合同準備、計量支付的職責便利,多次違反《西安地鐵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多次擅自向王志偉提供相關信息。
其中,李強利于2012年上半年向王志偉提供西安地鐵一號線安裝裝修項目中標單位信息,于2014年上半年向王志偉提供西安地鐵三號線供電項目招標單位的名稱相關信息,于2014年下半年向王志偉提供西安地鐵三號線機電安裝裝修中標單位信息。
王志偉拿到西安地鐵三號線安裝裝修項目中標單位、標段、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后,對各項目部進行了聯系公關,使陜西奧凱電纜有限責任公司在2015年4月份舉行的西安地鐵三號線乙供關鍵材料審查會上被確定為電纜供應商之一。
之后,西安地鐵三號線安裝裝修項目9個標段其中的8個標段施工單位,全部或部分采購了總計價值四千余萬元的由陜西奧凱電纜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電纜,造成了公共財產巨額損失,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對此,李強利的辯護人認為,李強利沒有濫用職權行為主觀方面的證據,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故犯”。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他本人沒有認知。其只是違反了地鐵公司的內部規定向他人提供的中標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只是給對方節約了成本,提供了便捷,并不必然導致中標單位會使用奧凱電纜,其顯然只是哲學意義上的一種普遍聯系關系而已,與濫用職權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在審理中,根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相關合同等書證,查實了檢方指控的內容。其中,王志偉的證言顯示,李強利提供的信息都西安地鐵公司的內部工作信息,對外都是保密的,是不能正常獲知的,李強利提供的信息對其成為西安地鐵三號線電纜供應商起到了促進作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強利在審理中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其利用其行政管理職責,向他人泄露應當嚴格保密的地鐵安裝裝修項目的相關資料,致使陜西奧凱電纜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電纜用于地鐵項目建設,造成了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其行為特征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
10月29日,西安臨潼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強利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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